12月29日,中机中心发布了《关于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增加填报信息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公告》内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参数填报要求进行了调整。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增加填报信息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协助公安车管部门做好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注册登记查验工作,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意,对《公告》内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参数填报要求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生产和上传的《公告》内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在合格证“备注”项起始位置明确标注“该产品是新能源车辆,类型为插电式混合动力,驱动电机型号XXXX,编号XXXX”。
2.合格证“备注”项标注的驱动电机型号和编号应与车辆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一致;其中,驱动电机型号还应与车辆产品标牌上标示的驱动电机型号和《公告》备案参数第QH007项“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型号”一致。
3.由于“备注”项字符限制无法完整填写的其他备注信息,企业可以在合格证“车辆制造企业其他信息”项中补充填报。
特此通知。
姓名: | |
职务: |
|
地址: |
|
传真: |
|
电话: |
|
Email: |
|
邮编: | |
留言: | |
验证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