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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监总局: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试点开展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

2021/03/30 10:25 作者: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2021年3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其中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试点开展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

  去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时,在附件里提到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提法是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提到电动汽车充电桩序号为33,是一级目录;二级序号是45,二级目录则分为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两种。而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监管方式则是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则是周期检定。关于强检范围及说明则是注明“用于贸易结算: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量的测量。”

  据悉,强制检定分首次强制检定、周期检定这两种方式。首次强制检定再根据实施方式进行划分,第一种是只做首次强制检定,但是是需要限期使用,然后到期进行轮换。第二种是周期检定,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在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政策原文如下:

市场质量监管总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推动市场监管系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工作中落地见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2021年3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持续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巩固2019年、2020年专项整治成果,重点对2020年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加大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检查眼镜制配场所是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否经计量检定合格等。严厉打击眼镜制配环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防止对青少年视力的二次伤害。

  (二)集中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巩固2020年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检查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的作用,重点检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是否存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使用等情况,严厉打击缺斤短两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

  (三)提高加油机、加气机、充电桩计量精准度。围绕汽车消费的民生关切,对加油机、加气机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保障加油、加气的计量准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桩计量监管研究,摸清本地区在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基本情况,探索建立大数据监管新模式,提高计量检定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试点开展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四)推动智能电表状态评价及更换工作。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南方电网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内的省份,逐步推行以“电能表状态评价及更换”替代“电能表到期轮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相关企业完善状态评价方案,主动接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可采取抽样的方式对到期民用智能电能表实施监督检查。逐步推广智能电能表在线监测、精准研判、状态评价、失准更换,建立“企业自控、用户监督、政府监管”机制。

  (五)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的三位一体的诚信计量运行机制,完善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推动经营者按照《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要求,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行动,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示范,促进信用为本、诚实守信、自觉自律良好风气的形成。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生计量专项行动,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制定具体措施,确立工作目标,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取得实实在在的惠民效果。在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民生领域,打通计量惠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二)依法进行查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的作用,统筹协调,整合资源,提供优质高效的计量技术支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按要求进行公示曝光。

  (三)认真做好总结。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总局计量司,工作总结应包括专项行动的部署情况、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联系人:计量司王锦华 芦彦琨

  电话:82261852,82261840,82260127(传真)

  邮箱:jlsfzc@sam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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