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特别公示制度作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置专栏,集中发布列入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其中,包含2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指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
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核查。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加强对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动态更新特别公示企业名录,并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切实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原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特别公示制度作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置专栏,集中发布列入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便于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监督查询。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加强对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动态更新特别公示企业名录,并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切实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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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截至2021年11月)新能源汽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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